1.在地域管辖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诉前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在24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6.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8.对于特别程序来说,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9.执行程序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0.诉讼执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