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规定
【考点精讲】
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
一、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尊重当事人权利。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2.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3.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4.人民调解的效力与司法确认
(1)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强制力。一方不履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有强制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
1.种类: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对某些特定民事、经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
2.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调解
1.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作出仲裁;
2.双方签收后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1.效力
(1)法院调解也是自愿的。属于诉讼内调解;
(2)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五、专业机构调解:由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