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受理和复议决定
【考点精讲】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记住七种与建设工程实践紧密的)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7)认为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止)。
4.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应当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可停止执行的情况(4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